第791章 他咋想的啊!

下午的时候,周颖等人坐在方轶办公室内的沙发上,杜庸将要讨论的案子的基本信息写在了白板上。

“我先给大家介绍下案情,以及我去看守所会见得到的信息。这是一起杀人案,被告人名叫田立杰……”杜庸站在白板旁,将案件的情况向大家讲述了一遍。

被告人田立杰,年初时来市里找工作,因为他只有高中学历,屡次面试,屡次失败。后来他在电线杆上看到了办假证的小广告,便打电话联系对方,准备做一份大专毕业证,为他办假证的是一位名叫耿文兰的女子。

后来田立杰拿着大专毕业证去面试,但是公司却录用了一位本科毕业生。于是田立杰再次打电话找耿文兰要求办假证,耿文兰建议他一步到位,办个研究生学历证,田立杰觉得这样也好。

两日后,耿文兰将办的假证送去田立杰的住处,并索要费用。田立杰发现这次办证的费用比之前高了不少,便询问原因,耿文兰告诉他,研究生证包括学历证和学位证,是两个证,大专证是一个证,所以费用差很多。

田立杰觉得对方是在骗他钱,只要学历证,不要学位证。但是耿文兰不干,双方为制作假文凭的价格发生争执,两人越吵越激烈,田立杰脾气暴躁,直接拿起屋内健身用的臂力器,连续猛击对方的头部,两人厮打在一起。

在厮打中,田立杰抄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对方的头、胸部,致被害人耿文兰当场死亡。此后,田立杰害怕罪行败露,为逃避法律制裁,在出租屋的浴室内,用钢锯、菜刀等工具,肢解被害人尸体,并将尸块装于编织袋内,并于后半夜将石块拖出住处,掩埋在小区不远处的地里。

不久之后,被告人田立杰用手机发信息给被害人的丈夫,以耿文兰已被绑架为名,向其勒索人民币二十万元。

此后,耿文兰丈夫报案,警方根据耿文兰办假证的线索,找到了田立杰,并在其住处发现血迹。

田立杰被抓后,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。公安机关挖出了被害人的尸体。

此后,检察院以被告人田立杰犯故意杀人罪、敲诈勒索罪,向中院提起公诉。

“以上是案件的相关情况,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,对于该项罪名我不持异议,但是检察院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,我有些不太确定。

我认为,被告人在杀死被害人后,虚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,索取钱款,应该构成诈骗罪。”杜庸说完,看向屋内众人。

“大家说说想法,伍庆辉你先来,不要怕说错,要大胆表达自己的意见。”方轶鼓励道。

“我觉得吧,做假证太害人了,反过来说,这也是一个高危行业,为了几百块连命都没了,不值得。”伍庆辉大言不惭的说道。

周颖听完后,一扶额头,心说伍大少的思维方式真是不一般,他咋想的啊!

“那什么,云乔,你说说吧。”方轶直接当伍庆辉不存在。

“我觉得,被告人以绑架被害人为名,向被害人丈夫敲诈钱款,构成了绑架罪。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。”云乔底气十足的说道。

待云乔说完后,方轶看向周颖。

“我觉得这个案子‘杀人后,以绑架为名,索要钱财’这个情节与之前我跟方律师办的一个案子很像。本案中,被害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。”周颖想了想说道。

“说说理由。”方轶一笑。

“首先,被告人是因为办假证,与被害人没谈好价格,进而发生争执杀人。被告人杀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绑架。

其次,在被害人死亡后,被告人田立杰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,意图索取被害人亲属钱款,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,属于事后起意,应构成敲诈勒索罪。”周颖说道。

“这个案子我认为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没有问题,而且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,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极大,在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,极有可能会被判死刑。我说下我的想法。

被告人田立杰将被害人杀死后,以绑架被害人为名,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。

绑架罪,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绑架他人的行为。

本案中,被告人田立杰根本没有实施过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绑架行为,也没有限制过被害人的人身自由。

被告人因办假证的价格同被害人产生争执,而杀死被害人,显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被害人死后,被告人临时起意,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,但是实际上被告人手中已经没有了绑架对象,在没有被绑架人的情况下,无法构成绑架罪。

所以,本案被告人田立杰在故意杀人后,以绑架为名,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。”方轶说完后看向众人。

杜庸思索着方轶的话,沉默不语。

“另外,本案中,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,在主观方面符合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。

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本案中,被告人田立杰以绑架为名,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钱财。在当时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,被害人的家人极有可能相信被告人虚构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,但他们决不会因陷入错误认识而‘自愿’地向被告人交出钱款,即便他们向被告人交出钱款,那也是因为受到了胁迫,被逼无奈而为之,不是因被骗而主动资源交出钱款,所以我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。

敲诈勒索罪,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,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其犯罪手段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,即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等施加精神的强制,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,以至于不敢拒绝索取财物的要求。

本案中,被告人田立杰在自己的住处将被害人杀死后,又通过手机,告知被害人丈夫,被害人已被绑架,索要钱财,并告知其不能报案,否则撕票。

被害人的丈夫为被害人的安危而担忧,严重地受到了精神的强制。被告人田立杰虚构绑架事实,胁迫被害人丈夫,意在勒索钱财。因此,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。”方轶解释道。

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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