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章唐律疏议

李世民将荆州的地图看了许多遍后,指着一个地方说道:“武陵郡还有几万大军,不如从武陵郡调些兵马过来守长沙。”

李世民又言道:“将一部分财宝换成粮食,在长沙城和各县每日施粥接济无以为生的人,而且我打算效仿关二叔,在长沙城外在修一个新城,但是我建城不打算摊牌徭役,而是花钱雇人建城。至于其他的事,李鹏在荆州多年我们不妨就交由他来管理好了。”

对于李世民的意见大家都表示了理解,既然士族不可靠那就只能拉拢平民了,但是修新城施粥是什么方法。

张南不解的问道:“太子,为何要我们每日去施粥?直接将钱发给百姓不好吗?还有这花钱雇人建城前所未有啊!”

程畿抢着回答道:“太子的意思我知道,花钱长期雇佣大量的人建城,是为了让长沙城中的闲散人员有一个稳定的工作,施粥是为了给那些活不下去的人一个活着的机会。”

李世民向程畿敬了一杯酒,言道知我者程畿也。

冯习向程畿问道:“我们直接分钱不是更干脆,废那么大劲干嘛!”

程畿说道:“你可以给长沙百姓分钱,孙权也可以给百姓分钱,你分钱他会投向你,孙权分钱他们就会投向孙权。反而是建城的话,我们给了他们一份稳定工作,如果我们败了,他们稳定的工作也就不存在了,没稳定的工作之后他们就不一定能活的下去了,为了这份工作他们肯定会死战到底。”

“每日施粥给那些本来就活不下去的人,是因为那些人本来就没办法活下去,你给了他们一个活下去的机会,若是你被打跑了,那没了食物来源的他们一日也活不下去,他们肯定会为你拼命。”

李世民最后总结道:“我们招募一群不能在乱世中活下去的人,给他们一个可以一直活着的机会,他们可能不为我们效死力吗?”

冯习发言道:“可是如果吴国效仿怎么办呢?”

李世民道:“吴国将领多是士族,他们拿下长沙后,理论上那些财宝就是他的了,他会把自己的财宝自己的钱分给流民吗?就算他肯,他的上司会让他把白花花的银子分给老百姓吗?上司肯定会想,这些钱给我该多好。”

接着李世民向众人宣布了一项新任命,宣布程畿为我两万大军的典军校尉,掌管部队军纪和风气,后续的手续他会派人去找皇上补。

对于这件事,李世民也说出了他的看法,虽然程畿是个老流氓,但是他也真的是个爱民如子的老流氓。

让两万大军驻军长沙城外,不扰百姓就是他据以力争的结果,在对待陆逊的两万降兵时,他也多次在劝刘备要厚待,对待汉军士兵公正严明,在士兵中非常得人心。

此等傲上而不辱下且公私分明之人正适合管军纪啊!

在张磊事件之后,李世民就知道必须要找一个人专门管理军纪了,这军纪再不管就和魏军那帮贼配军一样了。

等和众将商量完这些小事,就要轮到李世民的大事了:唐律疏议和科举制,此时的李世民久违的有了些兴奋。

李世民对张南、冯习和程畿道:“我欲在长沙郡实行办科举,由程畿做主考官,各位可又意见。”

李世民说的科举,冯习、张南和程畿这些和李世民亲近的人,自然知道是什么。

科举本身不难,难的是士族的反对。

冯习说道:“会不会太早了点。”

李世民说道:“我们对待士族的条件有魏国好吗?”

冯习尴尬的说:“当然没有,魏国那边是九品中正制,做官只看你的背景,不看能力。而我们一般是推荐和考察并行,会有一半以上的官位在士族手中,其余的是各地推举出来的有能力的人。别说魏国,吴国对士族的条件也不是我们能比的。”

李世民说道:“是吧!既然拉拢不到士族,为何不拉拢有能力的寒门呢?”

当年邓艾灭蜀的时候,得益于九品中正制对蜀地士族的吸引,蜀地士族不是带路党就是投对面邓艾去了,就没多少蜀地士族站在季汉这边。

李世民对大家说道:“既然给士族的待遇比不过魏国,那就不如放弃士族转而去团结寒门,士族就算投向了你,看到对面待遇更好,心也不一定在你这,心不在你这,其他什么都没用。”

“而且我把空缺的官位一半给士族一半给科举中第之人,他们见有一半官位在他们手上,也不至于造反。”

接着李世民想到,长沙作为他打下来的第一座城池,也是作为一所和吴国接壤的城市,必须打造成一座上下一心团结一致的坚城。

而要想办到这些一部奖惩分明的律法就很重要了,而唐律疏议就是这么一部律法。

唐律疏议是由长孙无忌、李绩等编纂,他亲自监督完成的一部律法,可惜在他生前都没能写完,希望李治那小子能完成我的遗愿吧!

唐律疏议讲述了刑罚制度、国家主权、户籍、土地、婚姻家庭、赋役、监狱管理等多方面的律法解读。唐律疏议李世民自己就看了很多遍,加上他超强的记忆力,虽然不能一字不差的默写下来,但也能写出个七七八八。

等其他事商定完毕后,众人都走了之后,李世民拿起笔在纸上龙飞凤舞的写了起来,他打算将唐律疏议先默写下来,再取唐律疏议中,找一些可以在此时此地适用的法条。

这两日,李世民闭门谢客,他下令任何人都不得打扰他。营帐内,李世民奋笔疾书的写着。

第一篇《名例律》,唐律疏议的刑法总纲,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;

第二篇《卫禁律》,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、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;

第三篇《职制律》,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、选任、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;

第四篇《户婚律》……

第五篇《厩库律》……

第六篇《擅兴律》……

第七篇《贼盗律》……

第八篇《斗讼律》……

第九篇《诈伪律》……

第十篇《杂律》……

第十一篇《捕亡律》……

第十二篇《断狱律》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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